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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作为一种沿承下来的过渡产物,可以适当存在,因为有些附加费背后对应着公共投入和财政支出,若不缴纳,则公共事业将无法维系。但是,也有一些附加费收得稀里糊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部门的小金库,它们让公众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应该给予公众缴费充分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收费,他们当然需要有拒绝的权利和勇气。
问题是,有权拒绝就能够让公众理直气壮地拒绝吗?不能,因为拒绝是需要条件和前提的。首先,具不具备拒绝的基础,就是能不能对收费项目做出清晰的判断: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乱收费?如果这个根本问题都搞不清楚,如何去拒绝?
其次,具不具备拒绝的保障,就是拒绝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拒绝的时候很过瘾,但拒绝的结果却是停水停电停气,那这种拒绝就是一种“莽撞之举”。而且仅拒绝也不是长久之计,相对于强势的收费机构,公众的拒绝本身就是一种成本和代价。
因此,必须让有权拒绝变得真实。一方面,应该实现信息对称,让公众具备拒绝的基础。这就要求,收取附加费时不能只在收费清单上简单列出附加费的数额,而应该充分公开所收取附加费的性质和现实依据。
这些信息,收费部门心知肚明,可能觉得没有必要告诉收费对象,但是,信任总是来自知情和沟通,如果不主动地公布、告知信息,公众就可能被蒙蔽,成为缴费大军中的“冤大头”,也可能丧失对收费者的基本信任。其结果,可能要么是一概拒绝,要么是一概不拒绝。
另一方面,应该给予权利救济,让公众具有拒绝的资本。说拒绝很容易,但那之后呢?在一个正常通水通电通气都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现实环境中,收费部门把这种拒绝看成是一种抗拒,并收取滞纳费或者干脆停水停电停气,并非不可能。
因此,监督部门应该明确有权拒绝的权利救济:对拒绝者提供基本保护,让拒绝成为维护个人权利的开始,成为制度纠错的起点;同时,对确实存在乱收费现象的部门进行事后严惩。
相较于收费部门,被收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双方的地位和力量不平等的情况下,在给予弱者说话和拒绝的权利时,就应该竭尽所能地保证这种权利能够落到实处。这既需要知情权的保障,也需要权利救济的跟进。如此,有权拒绝不合理的附加费收取,才能真正掷地有声,才能成为公众实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