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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应有清晰界线
//www.workercn.cn2014-11-24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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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11月23日《京华时报》)

  单独二胎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有一批独生子女不再是独生子女,随着单独二胎的出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费,应当是没有异议。至于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费该不该退,按理说,单独二胎政策与原有的一胎政策具有连续性,过去的政策背景下,单独夫妻所享受到的权益是合法的,有独生子女事实上的存在,现在不应该因为条件的放开而改变,这跟法律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一个道理。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这一规定承认了单独夫妇独生子女曾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待遇的合法与合理性,本义是维护计生政策和法规的严肃性。并且,对于独生子女退不退作出了十分肯定的回答。

  河南要求符合条件生育二胎在申请指标时退还独生子女费,依据是今年5月份经过河南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与此前国家卫计委的通知相违背。但是,计划生育条例作为管长远的地方性法规,调节的不只是眼前的单独二胎生育政策,还有今后一段时期计生权益的公平问题。客观来说,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出台,为今后单独家庭的生育赋予了选择空间,这意味着一些单独家庭在政策生效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然后又申请二胎生育,显然这会造成权益上的不公平,有必要加以限制。

  所以,我个人认为,独生子女费该不该退需要区别对待。严谨地来说,在单独二胎政策生效之前享受的不该退,而政策生效后享受的则应该退,清晰的界线是各地政策生效的时间节点。有关方面应该尽快予以研究,给个说法,以便遵循。一方面,地方立法应当严谨,在依法与着眼今后的管理中求取一个公约数,找到“退”与“不退”的界线。另一方面,地方政策执行部门,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规章,忽视立法的本义,更不能选择性地执行规定,影响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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