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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些女子被丈夫打得跑回娘家,却被娘家人劝回夫家。每次听说这样的事,善良的人都又急又气——娘家人糊涂,把亲骨肉往火坑里推呀。不过,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别人家里的事还真不好管,弄不好还被反咬一口说你破坏婚姻。
今后,我们或许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管住别人家“客厅里的拳头”。就在昨天这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你正好是一名拳击手,那我要恭喜你有了新的“用武之地”,看到邻居家老公正在打老婆,你劝他不住并且报警也来不及,那你不妨上去给他来两拳——不要超出必要限度就好,正所谓“苟能制侵凌,岂在多杀伤”是也。当然,法律不会鼓励以暴制暴、大打出手,见义勇为者还是要先劝告、喝止。
麻烦就在于,如何给旁人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置“必要限度”。像鲁提辖为替金翠莲打抱不平——金翠莲也是家暴受害者——赶去撩拨郑屠的火性,又顺势在他脸上打出了酱油铺、彩帛铺和水陆道场,这肯定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有时候必要限度并非如此一目了然,比如为了制止丈夫持凶器伤害妻子,旁人一砖下去把男方拍伤,这事到底怎么算?根据造成的伤情不同、拍砖的时机不同,救助者责任想来也不一样。如果现场除了板砖还有木棍,并且木棍离打抱不平者更近,那是不是要算防卫过当?
界定这些细微差别,分析事发时具体情形,这是法律执行精细化的必要前提。但执行法律的精细化说到底还是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民众利益,惩治违法犯罪。在我国家暴问题比较严重的现状之下,严惩家暴是强烈的社会共识,社会最缺的是制止家暴的力量,那么,法律应当在保护遏止家暴的见义勇为者方面有更多的考量,在立法设计上应当注重形成激发全社会共同反对家暴的制度环境。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可资借鉴。这部法律的核心是鼓励在紧急情况下对伤者和病人提供自愿救助,并免除可能由于救治不当而对提供救助者带来的法律上的麻烦。反家暴立法,在这方面应当更加细化。
笔者通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现在界定家暴事件中的见义勇为者责任方面不着一语。这也可以理解为参照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否与之衔接,待这部法律出台后,配套的实施细则不妨细化说明。一旦家暴的施暴者与见义勇为者产生了民事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见义勇为者如何要求适当补偿,也可以在细则中确定。毕竟,话说清了才好办事。现在我们一些人知道别人家吵架、打架,要么关起门来闭目塞听,要么凑上前去看个热闹,如果有了保护制止家暴的公民权益的法律规定,如此悲哀的现象应该会少很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