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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近日印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我国慈善氛围日趋浓厚,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级基金会、慈善会数量已达6400多家。
本次《指导意见》有两大亮点最受外界关注。其一是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将落实完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政策,更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其二是《指导意见》中规定,“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主体”,慈善组织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地位得到了明确。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公益情怀在我国已逐渐蔚然成风。每次天灾人祸之后,四面八方涌来的爱心捐赠不仅给当地民众最及时的关怀,也给政府减轻不少压力。
然而,正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所说的,当前社会捐赠总量和志愿人数与经济社会发展仍不适应,潜力巨大。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近年慈善捐款发展较快,但2008 年最高也只有1070 亿元(包括汶川地震捐助款项570亿元),这仅相当于美国的4.88%,这与我国的激励、优惠政策缺失有直接的关系。如何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慈善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燃眉之急。首个慈善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指明了方向。尤其是明确了减税方案,给企业及个人打了一剂强心针。《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减税措施: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也可以做相应的扣除。
适当减税以激发慈善热情,是不少国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惯用招数”,也取得了不菲成绩。在慈善大国——美国,“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已成不少人的共识。民间慈善在政策红利助推下也成为慈善主体。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给予免税奖励。现金捐款免税比例很高,公司对慈善机构捐赠免税额可以达到年应纳税额的5%。在个人捐赠所得税上的规定是:对公共慈善事业机构免税额可高达100%,减免税比率限制为应纳税额的50%,对私人基金会减免税额为应纳税额的100%,减免税比率为应纳税额的30%。美国纳税人因为捐赠而少交的税款,已经成为所有“政府奖励计划”中最大的一笔数目。
夯实减税,让一切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的源泉充分涌流,发扬政策善意。一方面,加大对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可鼓励公民树立乐善好施的理念,营造慈善氛围;也可避免企业为追求减税额度超越自身能力搞慈善;另一方面,当减税政策红利释放时,须防止投机分子钻政策空子,假借慈善之名,行减税利己之实。据报道,有的假借福利企业投资利润免税待遇偷漏税;有的个别慈善机构和企业勾结,以免税的钱购买企业,又以极为优惠的条件转租给原出售方等等。无利不起早的投机行为,让原本具有高尚道德的慈善事业变成了逃税的手段。对于这类偷税漏税行为,须关口前提,加大对减税企业的审核力度。
其实,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共同面对的问题还在于现行的捐赠法对捐赠的限制条件过多,申请减税程序繁复。眼下,夯实减税红利,还应界定公益捐赠的内涵与外延,适当扩大公益捐赠的范围,程序上删繁就简,让减税政策真正给慈善事业带来春天。 (陈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