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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玉:限制儿童代言,旨在规避不确定性伤害
//www.workercn.cn2014-12-24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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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月23日《新京报》)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故而拟禁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这样的立法逻辑,简洁明了似乎也合情合理。虽然未有充足证据表明,过早的广告代言,会直接侵害儿童的权益。但,基于我们对儿童群体心智特征的理解,大致可以确信,尽可能将他们排除在商业世界之外,乃是“规避意外伤害”的必要手段。事实上,随着社会规制的不断健全,关于弱势人群的保护,也势必会日益细化和缜密。规范儿童代言,只是其中种种努力之一。

  在法律文本内,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类儿童,因其尚不具备完整意志及成熟心智,故而显然无法权衡利害、规避伤害。恰是有鉴于这种种现实,“广告法”方才拟禁其从事广告代言。可以说,这是一种前置性的干预。它所要试图杜绝的,是一种针对儿童的,潜在的、或然“危险”的。其一方面减少了儿童被监护人胁迫,从而被迫拍广告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广告代言”给儿童成长带来的不确定性。

  可以预见的是,从事“广告代言”,难免会对相关儿童的“发展权”造成侵犯:“代言行为”将儿童过早从家庭和学校的庇护体系中,拉到了功利化、市场化的商业世界……剧烈的情境切换,会带来强烈的陌生感和适应障碍,这很可能让孩童无力招架、无所适从。儿童脆弱的身心,决定了他们必须与父母、伙伴、老师等构成稳定的联结,必须尽量固定身处于一种熟悉的生存方式里。简单、纯粹的生活秩序,才是儿童身心发展的最好土壤。

  其实,用年幼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本质上是利用儿童纯真、无辜、可信的健康形象,来激发消费者的爱心和轻信,从而兜售出特定产品。但是问题在于,心智不完整的儿童,根本没有能力评判商品优劣,又怎能站台推销、推荐购买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的儿童,根本无法承担起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从此角度看,禁止其参与代言活动,同样也是提高广告可信度、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

  或许在不少人看来,禁止儿童代言广告,会扼杀其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的机会。此一说法看似有理,实则模糊了一个根本性前提,也即一个正常的社会,永远不能容忍儿童过早担负成人的责任。无论是代言广告,抑或是参与其他形式的营利活动,都是儿童群体不可承受、不必承受的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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