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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富士康名气大矣,大到四海皆闻、人人尽知。自1988年投资中国大陆以来,富士康迅速发展壮大,拥有百余万员工及全球顶尖客户群,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产业科技制造服务商。2013年进出口总额占中国大陆进出口总额的5%,旗下14家公司入榜中国出口200强,综合排名第一;2014年位居《财富》全球500强第32位。
按说这样的全球顶级公司,也应该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但遗憾的是,富士康的知名,有一大半来源于曾经出现的一年之内员工“14连跳”自杀事件。正是这些非比寻常的“异动”,更让富士康名声大噪、全球关注。这回全总集中曝光2014年10起劳动关系领域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富士康又位列榜首,想不出名都难。
从报道看,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而监管部门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又不够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的短板效应。
笔者认为,“长期”违法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并且引来群体仿效,造成员工心理疾患和自杀事件不时发生,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没有纠偏机能,或者压根就不认为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一切都心安理得。似乎员工跳楼,跟加班没有关系。二是监管乏力,“猫”不逼“鼠”,甚至还会猫鼠勾结。没有这样两个因素,你就无法解释“长时间”缘何会“长期”存在,让“无良”陷入一直无解的地步。
改变无良企业行为,能指望企业的良心发现和严格自律吗?我看不行,毕竟企业都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相信这种违规的加班现象不会只有富士康一家存在,若想改变这种情况,唯一可寄希望的,就是加强监管及问责。不仅要查举报案件,而且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如果监管部门不查不究,任由违规现象长期存在,只能是草菅员工性命。
对此,员工的“娘家”—工会应该大有作为,比如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当然也应加强舆论监督,这种监督的曝光和谴责,不惟针对违规企业,还要包括监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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