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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禁穿囚服受审是法治的体现
//www.workercn.cn2015-02-27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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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6日中国新闻网)

  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剃光头、编号是各地看守所通用的管理措施。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管理,但在看管人员眼里,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一个罪犯。特别是让犯罪嫌疑人身穿“号服”、剃着光头、带着手铐出庭,难免会给公众留下“有罪”的主观印象,已经给他们贴上了“有罪”的标签。甚至在辩护人的心里,也会产生微妙的作用,认为自己是在为一个罪犯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在被法院判决有罪前任何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但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司法部门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此,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标志着中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为公诉人同样属于公权力机关而享有更高的权利,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无视其正当权益。从形式上来看,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去掉被告人的铁笼子、脱去囚服、不再剃光头,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关涉到法律的权威,更彰显了司法制度对于个体权益的尊重,可以体现法庭对相关各方一视同仁的公正性。

  当然,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能让犯罪嫌疑人跟律师坐在一起参加庭审,可能更有利于行使他们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时就案情信息与辩护策略进行交流和调整,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彻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进步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诉讼功能。被告人实现辩护权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客观上能够促进防范冤假错案,可以说,它会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怎样对待在押被告人这样的特殊群体,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审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表面上看,禁穿囚服受审是件小事,但它却是法治的体现,表明司法机关办案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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