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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深圳宝安机场高架桥离港平台转弯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红色奔驰轿车撞向人群,造成9人死亡,23人受伤。据当时与杨某晰同车的男友吴某鸿反映,杨某晰驾驶车辆行至该转弯处时,因后方车辆连续鸣笛,造成她高度紧张,不慎失控撞向右侧护栏,并贴着护栏又行驶了一段距离,撞上路边人群。(3月2日《新京报》)
吴所说当可信,警方应据此通过监控录像查出后方车辆及车主,调查后做出处理。怎么处理?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以150元罚款。而目前,深圳原特区内的区域,基本都是禁鸣区。对后车车主处以经济处罚是必须的,至于警方会否对其追加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暂不得而知。
后车车主长按喇叭致使肇事女司机精神紧张,从而失去对车辆的控制,结果造成车祸,从逻辑上分析,该车主即便不能说是直接责任人,至少也得负间接责任,警方对其处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不仅应该,而且必须。
无论车主有多少理由,在禁鸣区鸣笛都属违规。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更何况司机是连续鸣笛,性质更加恶劣,其行为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这点不容否认。
这里必须追问的是,有省、市两级政府发布的禁鸣令在,何以做不到令行禁止呢?从相关报道获悉,也不能说深圳交警查处违禁不力。去年9月间,一男子驾车认为交警随意堵路,在禁鸣区域持续鸣笛,民警林爱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没想到对方一记重拳,将他打进医院。最终该男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深圳特区报》)此例表明,无视禁令的大有人在,抗拒执法的也不乏其人。
到过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人都印象深刻: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很少听见喇叭声。论者将此归结为人的素质和国民文明程度的高低。此话不错。但人的素质不可能生来就相差这么大的,素质是靠教育培养得以养成提高的,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靠严刑峻法来强制提高的。德国人为何很少按喇叭,因为德国交通法规明文规定,司机可以短促鸣笛或闪灯,以示意自己要超车。过于侵犯性的行为,如频繁鸣笛、闪灯或长时间不保持安全距离,视为非法,可以胁迫罪起诉。如深圳这位连续鸣笛的司机按德国的交通法,就可以胁迫罪对其提出起诉。
不过我国的交通法尚无此规定,但对照刑法有关胁迫罪的定义和分类(一般分三类),其中第三类是胁迫他人,迫使他人在精神上感到恐惧,该车主所为确实涉嫌胁迫罪。后车车主连续或长时间按喇叭迫使前车车主加速行驶,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在德国的刑法典里解释为侵犯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所受到的胁迫,德国的交通法就是据此作出上述规定的。
反观我国,民众很少会将严重侵犯公民意思决定自由的行为视为胁迫罪,现行刑法也没对此作出相应规定,故现行刑法对于严重侵犯公民意思决定自由的行为,存在大量无法定罪的情形,如后车频繁鸣笛致使前车肇事这样的胁迫行为就难以受到法律处分。从有效保护公民的意思决定自由、私生活的安宁以及维护颁布禁鸣令的政府权威,建议借鉴国外刑法和交通法的规定,增设胁迫罪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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