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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日召开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接受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3月3日《南方都市报》)。
不少代表、委员长期关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在去除该罪名强加给受害幼女的“卖淫女”侮辱性身份标签、堵塞不法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将之并入强奸罪,对加害人从重量刑,更好地保护女童不受侵犯。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所言:“成年人无耻,孩子们无知!”受害女童已经因为加害人的无耻遭受了一次伤害,不能再因为法律条文的瑕疵遭受第二次伤害。
目前,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赞成,废除这一罪名指日可待。尤其是在两高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后,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已经形成了实践默契。就在3月3日,有媒体报道国内首个此类案例已经下判:四川邛崃法院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如今,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越来越少,正逐步成为一条“僵尸条文”。
诚然,废除嫖宿幼女罪、将之并入强奸罪,对完善刑法体系、尊重和保护受害幼女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废除嫖宿幼女罪渐成共识之际,面对性侵儿童案件每天曝光1.38起的现状下,我们不得不反思,改变一个罪名对改善这种现状的作用有多大?在以往的女童保护征途中,我们不缺法律,也不缺刑罚,何以还日益高发?
对于这一点,可以从此次座谈会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中找到答案:正是由于“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的“两薄弱”,才导致了“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的“两多发”恶果。解决了“两薄弱”的问题,性侵儿童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何改善“两薄弱”的局面,参加座谈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提出了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等诸多针对性建议,都值得相关职能部门加以研究、落实、推广,也值得每一个社会公民警醒、反思。
女童保护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多重因素形成的社会问题,需要从抓好女童自身安全防范、家庭监护、学校教育、部门职能保障等多个环节入手,系统治理、综合化解。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该把眼光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视野转移到社会视野中,将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女童保护的新起点,通过条文的修改震慑犯罪,唤起社会上更多的人对女童保护的重视,形成女童保护的全面共识,构建全天候女童保护体系。要实现这一点,更多的工作在法律之外、刑罚之外,需要全社会每一个公民来积极参与,共同呵护每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共同守护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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