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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大学刚要读完,一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3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长江商报》3月17日)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差别,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高考移民”问题涉及高考公平,目前,教育部和各地省市都予以禁止,发现“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会被取消学籍。但是,“高考移民”仍屡禁不止,如去年11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一中学生王萱(化名)因涉嫌“高考移民”,无缘2014年高考。她一纸诉状将集宁区教育局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
武汉市两级法院此次作出了学校取消“高考移民”学生学籍的判决,许多人似乎看到了“高考移民”合法化的希望。然而,这个判决无关于“高考移民”的实质问题,主要是强调了学校依法行事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从这个判决来看,当事学校在两个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
其一,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徐某的学籍处理决定前,没有给其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违背了正当程序。法院认为“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徐某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学校是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其二,该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重要证据之一,即落户新疆的证明是民警违规开具的,这个证据是在学校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后才收集到的,这说明学校是先作决定后搜集证据,这也违背了正当程序。
两级法院的判决,根本就没有谈到“高考移民”的是非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并没有对相关学校能否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学生的学籍作出评判。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学校在履行正当程序后,认为证据可以表明当事人属于“高考移民”的话,仍然可以再对其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其二,其他考生因为“高考移民”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不能简单地依据这个判决认为学校取消学籍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如果其他考生要就能否根据“高考移民”而取消学籍的问题向法院问个究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据此要求法院对于教育部或地方政府作出取消学籍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是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否则法院就无权作出审查。
不过,武汉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仍具有标本意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多次提到依法治国的前提要规范化、程序化。法院判决昭示了学校这样一个事业单位在作出影响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程序不到位则实体无从谈起,法治也无从谈起。这无疑从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让学校不能随意侵犯学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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