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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一山:环保公众参与还需落实细节
//www.workercn.cn2015-04-16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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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环保部近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为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去年4月新环保法修订公布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设立专章成为最大亮点之一。环保部表示,制定本办法,就是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环保的重要动力,但在过去很长时间,往往只有在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公众才能以舆论监督的方式被动参与。公众在环保领域缺乏话语权,可以说是过去环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所以,新环保法增加的公众参与的专章以及刚征求意见的“公众参与办法”,都是很值得肯定的突破。还公众环保话语权,吸纳公众监督力量,是解决环保这个公共议题的应有之义。

  环保的公众参与,在理念上达成共识不难,但具体怎么操作,未必那么简单。如果粗略分类的话,公众参与至少可以分两个层面:一是选出公众的“代言人”来参与环保,因为公众是个泛指,涵盖范围太广,一个环保政策的讨论或者一个污染事件的调查,不可能让所有公众直接参与,可操作的办法是选出能代表公众意见和利益的“代言人”;二是属于“公众”的任何个人,当自身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的维权渠道是畅通的,并可以参与到环境的相关治理中去。

  对照新发布的“公众参与办法”来看,目前比较侧重的是第一个层面。比如,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参与“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让公众“代言人”深度介入,相比于过去的“闭门环保”,当然是很大的进步。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个“代言人”的选择,怎么尽可能代表公众利益,需要有更透明、公正的遴选机制。过去很多地方举行的调价听证会,常有“被听证”的情形出现,所谓“公众代表”的身份存疑,更像是角色扮演,发挥不了制衡作用,听证会的实质还是“涨价会”。这些前车之鉴,在环保的公众参与中,应尽可能避免。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这可能就涉及第二个层面的公众参与,在现实中还面临很多障碍。据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其中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换句话说,公众在打环境官司时,还面临受理难、胜诉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国外经验来看,公众通过环境诉讼倒逼企业的污染治理,本是重要的环保参与方式,但在国内还需要更多制度的调整和支持。

  期待征求意见稿就怎么筛选公众“代言人”,怎么帮助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等,拿出更具体的方案。操作性越强,公众参与权越能充分落实,而不只是停留于纸面的美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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