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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东: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是亟待普及的常识
//www.workercn.cn2015-04-23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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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首次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包括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4月22日《新京报》)

  中介机构信息公开,这个没有争议。关键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实则制度层面的重要突破。过去,一些社会组织遭到民间质疑总爱以社会信息没有公开义务为挡箭牌。比如李亚鹏的嫣然基金,屡次遭到周筱赟网络举报甚至是起诉,但基金所在管辖地的卫生局与民政局均拒绝公开其财报,其中很重要的一点理由,即是这些信息属于社会信息,非政府信息,因此尽管周筱赟已经胜诉,关于披露嫣然财报的要求却仍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李亚鹏本人甚至声称“我们没有公布更多的义务”。可见普及社会组织信息必须公开的常识已刻不容缓。

  有一种常见的诡辩,即是社会组织的工作信息属“个人隐私”,比如嫣然基金事件,涉事卫生局与民政局找的便是这个理由。但实际上,社会组织的工作完全算不上“个人隐私”,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比如慈善类基金会,其资金来源,一是基金设立人本身出资,二是普通民众的善意捐助,资金来源之复杂,决定了这不是一个个体的问题。

  退而言之,即使一个社会组织,的确是个人设立,资金也主要来源于设立者,但只要这种组织的日常工作,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比如捐助善款、帮扶他人、组织力量去做志愿者,其运行信息也必须进行公开,因为所做的事儿都不是私事,让人看个明明白白,是公共事务的应有之义,人们会因为这种透明增加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没有人是天生的圣人,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同样需要纳入信息公开的轨道。某种层面上,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亦是一种隐权力。在缺乏公开的机制下,这种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即便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对这类社会组织有共同的底线与警戒,但由于缺乏常态的监督机制,比如监督社会组织进行信息公开,很难对社会组织违法形成预防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说,首次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既是为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铺平了机制道路,也是给社会组织负责者的权力加上了一道有力的栅栏,促其守法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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