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张西流:拘役“飙车党”震慑现实版“速度与激情”
//www.workercn.cn2015-05-22来源: 郑州晚报
分享到:更多

  上个月发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两名驾驶人员均被诉危险驾驶罪。朝阳法院微博消息称,被告人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A07版)

  社会上将飙车的人称为“飙车党”。他们把汽车当作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在宽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门,追求“速度与激情”。但在公共道路上,人们需要的是出行的安全,而不是飙车的紧张刺激。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已经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因此,想当“飙车党”,可以去专业的比赛场地,而不能在公共道路上挑战脆弱的生命。为此,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

  然而,相比醉驾,一同被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并列入犯罪之列的飙车现象,却成为坊间争议的焦点。飙车,多少码才算是飙?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而且有明确的考量标准,但飙车呢?谁来监控飙车发生的过程,该如何进行界定?鉴于飙车是一个动态的发生过程,虽然修正案草案将其列入犯罪来约束,但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不能让其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可见,这次拘役两名“飙车党”,具有样本意义。这起飙车案,不仅有违公共安全,而且给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伤害,理应进行刑事处罚,以此震慑那些目无法纪、漠视生命的“飙车党”。事实上,在许多西方国家,对于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很多直接规定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将防范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如果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加重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如果能对飙车的概念更加明确,无疑可以增加现实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