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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不力,依法依规,就应降职或责令辞职,让其腾岗让位,把发展地方经济和造福百姓的大任交付有能力的人担纲,而不是搞什么花里胡哨的登报检讨
在今年第一季度针对项目建设的暗访中,濮阳市委市政府发现,有部分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部分单位负责人抓项目的意识淡、能力弱,项目建设进展不快,质量不高,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工,给濮阳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当地7名干部近日通过报纸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检讨(5月24日《京华时报》)。
干部工作不力,责令登报检讨,最近几年,类似问责手段并不乏见,有些地方甚至流行现场述职免职、电视检讨等。探究这些做法的初衷,无非一是惩戒,谁工作不力,谁就公开亮相和检讨;二是让其“出丑”,就是希望他们知耻而后勇,自我加压,今后能有所作为。
但在我看来,对于工作不力的干部,与其责令检讨,不如勒令腾岗让位。
濮阳市的干部为何被责令登报检讨?主因在于,在地方项目建设中,进展不快,质量不高,贻误了经济发展大局,影响了地方百姓生活——这等“罪过”,按理说,总得有人为工作不力所造成的恶果担责,岂是干部登报检讨就能了事的?这等问责方式,表面上很严厉,实质是隔靴挠痒,文过饰非,与“罚酒三杯”何异?
干部登报检讨能解决工作不力弊病吗?对于不少干部而言,恐怕于事无补。从报道看,有些干部之所以工作不力,有的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等;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抓项目的意识淡、能力弱等。主观上的原因可以通过自我检讨、自我促进予以弥补,但能力不足缺陷如何弥补呢?补救的唯一措施,就是让其腾岗让位,而不是让其检讨之后,继续工作不力。否则,就是领导用人失察和失当。
干部登报检讨是哪门子“问责”?工作不力,是干部不称职的代名词。干部不称职,怎么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另据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也就是说,对于工作不力的干部,正确的依法依规问责应该是降职或责令辞职,而非责令登报检讨。
如何问责干部,这是一项严肃工作,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都必须合法合规,不能听从于权力任性而随心所欲。因为工作不力,有些干部电视检讨或登报检讨,这种问责创新,折射出的更多是某些地方党政领导的权力指向,而非法治精神。譬如濮阳的7名干部因工作不力被责令登报检讨,貌似严厉,实则有变相庇护之嫌——有些干部明明工作不称职,理应降职或责令辞职,但能因为一纸轻飘飘的检讨书,却能安然继续在其职、难谋其政,像这样的问责,实则罔顾法规政策,不符合党政干部问责规定,理应纠偏和戒除。
总之,干部工作不力,依法依规,就应降职或责令辞职,让其腾岗让位,把发展地方经济和造福百姓的大任交付有能力的人担纲,而不是搞什么花里胡哨的登报检讨。这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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