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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5月27日《现代快报》)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等规定,很容易让人想到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限塑令”。“限塑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相比较而言,江苏立法关于“限塑”规定,可谓是“限塑令”的扩大版,意在限制不可降解塑料的使用,减少垃圾产生量,减轻环境污染,制度善意无须置疑。然而,立法可行性也面临着现实执行的考验。与国版“限塑令”一样,目前草案条款的设计,运用的都是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的手段。这也意味着,从国版“限塑令”的执行情况,或许可以看到该法生效后的实际执行效果。
客观来说,国版“限塑令”实施快7年了,成效并不理想,菜场、超市等都在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不同的是超市的袋子需要付费,超市倒成了最大的赢家,而从相关塑料制品的使用量来看,与限制之前并没有减少。国版“限塑令”执行落空,其根源是操作性的短板,一方面所限制的塑料制品在零售领域太广泛;另一方面几个塑料袋子罚高了不合理,罚低了还不够执法成本,这些都决定了监管可操性不强。与国版“限塑令”相比,江苏拟立法限塑的范围更广,除了零售业之外,还包括餐饮、酒店等,靠少数的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管得过来?
事实上,限塑的目的是为了环保,倒逼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退市。显然,这是一个市场命题。大家之所以愿意使用一次塑料制品,一是它便宜,二是方便。据业内人士分析,与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相比,可降解的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价格会高出二三倍,大部分消费者不愿埋单。市场是理智的,在可替代的环保产品价格落差没有抹平之前,谁也不会自觉选择它,这必然导致监管在流通环节的干预和限制作用有限。
市场的问题应当用市场的办法解决,既然将限塑纳入循环经济的立法来调节,那么应更多运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即通过提高生产和销售一次性非降解塑料制品税率、费率,并对可替代产品实施政策补贴、税收优惠等,通过经济手段,设置不同的入市门槛,来调节生产、销售与使用。试想,如果一次性塑料制品价格变贵了,谁又会选择呢?推而广之,在控制商品包装塑料滥用方面,同样也能发挥作用。当然,涉及税费及大的产业政策,地方立法权受限,没有多少作为的空间,这就需要国家层面健全立法,加强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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