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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起,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5月27日《现代快报》)
江苏将“限塑”摆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高度,纳入地方立法,意义重大,值得赞赏。但是,“限塑令”在全国执行的实际情况看,并不令人乐观。由此,对江苏的这个省级“限塑令”,能否改变不堪的塑料袋乱象,我表示怀疑。
其一,早在2008年6月1日,国家就实施“限塑令”——在全国范围内,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但时过近7年,现状有目共睹,无需赘述。立法规格更高的“限塑令”,都奈何不了的白色污染,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更是“限不了”后“解限”。江苏这次有把握一“令”即止?
其二,草案中提到,今后这一规定一旦通过实施,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根据国家要求,“限塑令”的执行,生产领域由质检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负责。对企业违法生产超薄塑料袋,质检应责令停产,没收违法生产所得;对非法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工商部门应予以查处。事实上,这个“国家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意义的执行,有的地方甚至挂了“空挡”。“国家要求”不听,都无须承担责任,“省级要求”,就一定会被当回事吗?
其三,白色污染对于环境的危害,是长期而缓慢的。但因其确实方便生活,替代方案尚不成熟,多数老百姓对此非但不抵制还会出现“一边使用一边骂街”的怪象。这也是“限塑令”难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如果针对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诉讼门槛偏高,公益诉讼举步维艰;如果地方政府再“官不告民不究”(没有多少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塑料袋问题告到官方去)。那么,省级“限塑令”,恐怕很难深入人心。
外国也“限塑”,其亮点之一便是有替代品,这也是其“限塑令”能够深入人心,成为民众行为习惯的基础。比如英国、德国使用的是可降解的淀粉袋、可回收的纸袋、可重复使用的棉麻袋、布兜。法国人购物则习惯于使用结实的小拖车……
我认为,超薄塑料袋,是时代告别“提篮小卖”生活的产物,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限塑令”是依法进行的“堵”,找到方便易于老百姓接受的替代方案,则是切合民意的“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疏堵并举”,虽是老生常谈的治理旧话,但在“限塑令”问题上,仍是贴切的提醒。
由于媒体有关江苏版“限塑令”的报道较少,“限塑令”有无应的配套措施,不得而知。所以,怀疑“限塑令”的根据也不充分。“中国式限塑”,或许任重道远。希望江苏版“限塑令”,给全国“限塑”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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