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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2月的一天,英国皇家海军运兵船“伯肯黑德”号在南非开普敦海岸触礁,船长萨尔蒙德立即指挥先将妇女和儿童送上仅有的三艘救生船,而所有士兵则整齐列队在甲板上等待命令。直到船身断成两截,船员和士兵们落入水中后,船长仍命令他们不得靠近已下水的救生船,因为这可能导致已满员的小船倾覆。最终船上642人仅有193人生还,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高级船员全部遇难。
几个月后,英国皇家海军宣布授予船员烈士称号,而据史学家考证,自此事件后,“妇女儿童优先”的英勇之举和“船长必须坚守到最后”的规矩,从此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
英国诗人吉卜林曾这样歌颂坚守岗位的“伯肯黑德”号船长和船员们:他们选择和船的残骸一同被吞没;在伯肯黑德的死亡训练中,无论士兵或是水手,都笔直立正、静静等待……
对这样的船长,我们无不肃然起敬。而在6月1日晚,当“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中游突遇龙卷风发生翻沉,船上458人绝大部分下落不明时,我们注意到一句话,船长和轮机长因及时逃生而被救起。
应当说,在船上,船长是第一责任人,代表最高的权力。通常,船长的知识水平和决断力在船上被认为是最高的。在海上,船长会根据天气、海况、当时的条件等因素作判断。
如果船长认为船舶已经有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组织船员和旅客撤离。船长一旦发出弃船指令,就应该启动弃船程序:决定弃船、发出信号、广播组织、安排船员放救生艇、组织旅客有序撤离。这是应急手册上明文规定的,平时也会这么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时,船长最重要的是“职责”二字,是不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最利于当时情况的操作,是不是严格按照程序,尽可能地在现有条件下防止意外和损失。如果船长没有尽到完全的责任就离开,很显然,是法律上不允许的。至于船长是不是必须最后一个离船,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通常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都明确规定,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要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在“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中,我们不得而知船长是否是在竭尽全力搭救乘客后才选择逃生,而仅从报道中获知船长逃生是为了第一时间求救报警。
在这起让许多人彻夜无眠的突发沉船事件中,我们或许该反思在天气异常恶劣的情况下,海事部门和当地政府为何让“东方之星”夜间航行,是否发布暴雨预警;我们也该反思水上交通部门是否故意放纵“东方之星”为了完成旅游航线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们亦应反思“东方之星”是否做齐备足了应急预案,但我们最应该看看,突遇龙卷风,身为第一责任人的船长,为何没有发出求救信号,是机器故障还是人为操作失误,是否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韩国“岁月号”事故,由于船长的弃船保命,造成数百人死亡的悲剧仍历历在目。而现在,悲剧再次上演。“岁月号”之后,韩国修订7部法律防止悲剧重演。“东方之星”沉入江底,希望反思和追责不要成谜。当然,目前我们最迫切的心情是祈祷更多的人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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