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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从贵州省毕节市有关部门获悉,9日23时许,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疑似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1日《新京报》)。
据报道,4名留守儿童,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3岁。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儿童死亡原因展开调查。孩子们中毒的原因,留待后续侦查解开真相。笔者在此要追问的是,酿成这一幕惨剧有谁难辞其咎?今后能否杜绝重演?
一方面,毫无疑问,孩子们的监护人负有重大过错。据4名死亡儿童的亲属和同村村民称,4个孩子是一家的,其父打工,母亲3年前“被人拐跑”,爷爷奶奶已过世,外公外婆年纪大了无法照顾孩子。一个月前4个孩子因没有生活费辍学在家,家里唯一的食物是去年的玉米。
孩子无人照料、因贫困辍学,而监护人无一人在旁,即使以“因为太穷了”作为借口,仍不足以自辩开脱。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惨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亦应扪心自问,真的尽到了帮扶救助责任吗?真的没有失职之处?
其一,孩子们失学一个月之久,似乎无人问津。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可惜,上述法条仅仅停留于纸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未真正落实。也许这4个孩子坚持上学,惨剧仍不能避免,但起码证明教育行政部门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尽力了。
其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毕节理应更重视。2012年,“毕节5名流浪儿垃圾箱内被闷死”的新闻曾让许多人揪心,更引发全社会共同反思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而作为曾经舆论漩涡中心的毕节,理应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更上心才对。但仅时隔三年又发生留守儿童中毒死亡事件,不禁令人怀疑当地吸取教训、认真整改的诚意。否则,为何当地民政部门、乡政府、村委会等都没有及时对失管留守儿童伸出关护援助之手?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法条上的一句空话。特别是保护那些监护人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权益,有关部门还应做得更好更多。尽全力保护每一个孩子远离伤害,不仅是法律对全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每个人理应珍视的善良天性。无论“贫困”或“留守”,都不应该成为儿童罹受苦难的缘由。期待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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