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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栋9层居民楼局部垮塌,截至14日22时30分,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共造成4死3伤。遵义市已启动问责机制,贵州省和遵义市专家正在深入调查事故原因(6月15日《新京报》)。
这已是贵州省近期出现的第三起房屋垮塌事故!5月20日,贵阳市一栋楼垮塌致16人遇难;6月9日,遵义市一栋居民楼垮塌。最近,辽宁省葫芦岛也发生两起塌楼事故。媒体统计,5起事故至少造成22人死亡。一起起事故发生,倒下的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问责是必须的,但逝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杜绝类似事故再发尤为关键。
近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会长沈建忠在一次会议上表示,去年宁波房屋倒塌事故后全国建设部门开展了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触目惊心”。至于具体情况如何,未见相关报道,整改成效也不清楚。
既然去年已进行一次全国大检查,为什么还会出现最近5起事故?是没发现,还是发现没整治,抑或检查走形式?就拿6月14日这起事故来说,早在10多年前居民就陆续反映房子质量问题,可是坍塌依旧发生。那么,全国还有多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行动起来,立即对全国房屋安全情况认真排查,尤其是老旧房屋、地质灾害易发地段房屋、多雨地区房屋,防止悲剧重演。
房屋坍塌有多种因素,建筑质量、使用寿命、装修破坏、自然灾害等。房屋安全,人命关天。防范房屋垮塌不能靠“中国好邻居”骆开素夫妇那样敲门呼喊,更不能靠“亡羊补牢”,必须积极行动起来,特别是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
早在1989年11月,原建设部就发布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作出修订。其中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涉诉时由“仲裁或审判机关”指定申请或直接提出鉴定要求。可见,《规定》对于危房鉴定申请,没有“强制性”要求,何时何种情况鉴定则未提及。
至于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目前的现状是散见于一些市县所制定的规范,省一级统一规定更是少见,全国尚无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危房管理与房屋安全管理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管理的对象是出现危险的房屋,后者强调的是房屋安全,体现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因此,全国亟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当然,在制定法规范过程中,应当吸收各地成功做法,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比如,《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浙江宁波修订《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时提出,大型公共建筑年限过2/3应进行安全鉴定。再如,2010年香港旧楼倒塌事故后,特区政府开始实行“强制验楼计划”,甚至可根据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对不遵从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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