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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朋友圈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同是拐卖儿童犯罪,犯罪手段、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也各不相同。不考虑差别,只要拐卖儿童一律死刑,这样的“一刀切”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难以行得通。对此,多数“一律死刑”的支持者,未必不明白。在笔者看来,“一律死刑”的吁求,更多表达的是他们对拐卖人口行为的痛恨,以及对国家加大打击力度的期盼。
“一律死刑”难以实现,但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却有可能。技术层面的完善,有待进一步观察,今天重点说说理念层面的问题。不同群体的不同立场,反映出的不同判断和不同理念,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的法治走向。这正是目前争论的价值,有关机构不能不察。
比如,对重刑在遏制犯罪功效问题上的不同判断。赞成“一律死刑”者认为,拐卖人口犯罪之所以频发,和法律惩处不力有很大关系;反对者则认为,即使实现了“一律死刑”,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发生。由于只是判断而没有实证数据支撑,双方都难以说服对方。对于其他犯罪甚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判断,也常常出现类似的争议。如何让判断更符合事实,如何根据正确判断对立法、司法作出必要调整,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
再比如,刑罚有效性和正当性谁更优先的问题。个人观点,虽然说不好“一律死刑”的功效能有多大,但用这样的方式对付人贩子,作用会有一些。作为社会防卫手段,刑罚的有效性是首先要考量的。但有效不意味着正当,“罚当其罪”是刑法意义上正当的基本标准。于是问题来了:如果“一律死刑”背离了“罚当其罪”,那么,为了遏制犯罪而实行之是否正当?
还比如,死刑问题上的不同理念以及对死刑未来的判断。就我国国情而言,短时间内废除死刑不现实,但部分学者认为,减少死刑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则既有可能,也不无必要。而对拐卖人口犯罪“一律死刑”,和减少死刑的趋势是相背离的。而在另外一部分人看来,减少还是加大死刑适用,要从打击犯罪需要出发,不排除特定时期对某些犯罪加大死刑适用的可能。
上述理念和判断上的不同,难用对错来判断。决策者需要做的,是结合我国法治现实,认清哪些是合理的诉求需要吸纳,哪些不符合国情需要摒弃。当目前持不同理念的人在更高认识层次上达成一致,那时,我们法治建设也就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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