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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其中5家影院还在检票口摆上了“谢绝外带食品”告示牌。从外面买的食品不允许进影院,为什么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呢?很多观众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对此,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影院的做法属“霸王条款”,如果市民发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7月20日《现代快报》)
作为消费者,笔者同样也对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食品的霸道行为感到愤慨。但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笔者以为,影院不让带外食,这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是否就应被认定为无效,并不能一概而论。
所谓“霸王条款”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而是人们对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内容的统称。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须指出,影院不让带外食,这确实是一种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并不都是霸王条款。要衡量其是否为霸王条款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经营方是否有着优势地位,消费者是否有着选择权。一般而言,在影院行业市场化的语境下,消费者显然对于影院有选择权,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去影院,去哪家影院,影院一般不存在能用来要挟消费者的优势地位。
二是是否排除了观众主要权利或者免除影院责任。影院提供的主要服务是看电影,如果影院并未以此为由不让消费者观影,或者称只要其自带了食品,影院就不对之进行安全保障,在内容上也不宜将之认定为霸王条款。
三是经营方是否对单方面要求进行了充分告知。告知充分性并非仅仅有一纸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就能够满足,这种告知义务在个案中,更须因人而异。如有些人在网络上进行购票,来到影院才看到不能自带食品的公告。此时,影院就处于某种优势地位,因为消费者已然没有选择权了,同时,影院并没有尽到充分告知,这就构成了程序上的霸王条款,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严格说来,影院如果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就须贯穿消费者购票及自身经营模式的始终,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影院除了在广告、票据上明确注明外,甚至还需要让消费者另行签字确认,才能将自身格式条款的“霸王性”涤清,变成双方平等认可的附加条款。
也就是说,虽然影院不让带外食 ,并非都是霸王条款,在充分满足法定程序、内容条件后,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这也给影院带来了极大的交易成本,并且影响了消费者观影感受,使他们最终用脚投票选择淘汰,得不偿失。
事实上,让消费者自带外食,只要不是影响观影环境的刺激性食品,对影院收益影响十分有限。因为影院自售的食品主要就是爆米花、冰激凌等即食性食品,出于口感考虑,即使同意消费者自带,多数人也会选择当场购买。
我们呼吁影院取消不让带外食的霸道规定,这不仅是以法律之名,更是从影院自身利益出发。只有将自身经营模式和消费者利益统一起来,秉持用户体验至上理念,扩展消费群体,深挖消费需求,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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