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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访中可能有刑事犯罪,接访中同样可能有刑事犯罪,超越现行法律单独针对信访人私设“耻辱惩戒”,无疑偏离了信访法治化的轨道。
陕西旬阳县7月25日因一项“缠访者进入县志留‘恶名’”的举措备受关注。在媒体追问下,旬阳宣传部门回应称,所谓“记入县志”本意不是为了阻止民众正常信访,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专业的闹事者。
从网络舆情来看,旬阳县这一举措还没开始为缠访者留“恶名”,自己先遭遇了“恶名”。比如何谓“缠访”,本无法律定义。访民合法诉求一直未获解决而多次上访,是否也属旬阳官方所称的“缠访”?
当然,旬阳宣传部门的回应收窄了记入“县志”的对象范围,但从“重大缠访赴省进京访者”到“专业闹事者”这一变化,也显示出旬阳在留“恶名”这一举措上,标准模糊,解释过于随意。即便是“专业的闹事者”,仍然缺乏明晰的判定依据。
县志本是记载一个县的历史、地理、风俗、人物、文教、物产等基本情况的工具书。是否有必要在县志里将“缠访”者贴上“恶名”的标签,值得商榷。功过的确应留与后人评说。“缠访”现象的发生或有“专业的闹事者”在背后搅局,但是否也有为政不当、执法不公等公权力的失职、渎职在前呢?
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访人、接访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都应依法行事。在信访上,不乏法律依据。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是信访最直接的规范性文件。如在对信访人的约束上,条例明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缠访、闹访中若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就是。哪怕缠访、闹访中确有因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比起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罪案,甚至比起当地少数官员的贪腐案件来说,也算不上“大恶”。
与之相对应,在减少缠访、闹访上,信访条例对职能部门的规范职能更具体,如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等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缠访中可能有刑事犯罪,接访中同样可能有刑事犯罪,超越现行法律单独针对信访人私设“耻辱惩戒”,无疑偏离了信访法治化的轨道。
新一轮信访改革正在推进之中。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曾强调“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提出诉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解决缠访问题也要依法、找法、用法、靠法,无法可依的“县志留‘恶名’”等法外举措不可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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