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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不能赔钱了事
毛建国
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这位母亲只是出于本能地把孩子推出险境,甚至没有来得及回头再看孩子一眼,就被电梯“吞掉了”。谁能接受这么残忍的一幕?当我们为又一条生命的离去而悲恸时,眼前飘过了一个又一个类似画面。
这些年来“电梯吃人”事件频频上演。2013年5月14日至16日,从宜昌、西安到深圳、玉溪,因为电梯事故发生了“三天连吞四命”。再往前追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发生的电梯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目睹一起又一起恶性事故,有几个人坐电梯没有心理阴影?
在公共安全上,有时责任比技术还重要。调查显示,导致电梯隐患的因素中,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分析保养和使用问题,有些错误低级得简直没有底线。拿荆州这起事故来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处松动。在事发前5分钟,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措施。当事人踩在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于是坠入防护挡板与阶梯回转部分的间隙内。这已然说明了一定问题,没有责任心,必然发生低级错误。
没有安全感也就有幸福感,没有敬畏感也就没有责任感。我们更应该追问,一起又一起的“电梯吃人”事故,到底是如何收场的?环顾现实可以看到,大多事故都是赔偿了事,很少有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多数电梯事故是因为责任心缺乏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了,结果只是赔偿了事,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难道电梯事故就只能赔偿,而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最终只是赔钱了事,而直接责任人不承担一点责任,对安全的敬畏和责任又从哪里产生?
请不要讲“无法可依”。电梯事关公共安全,或许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总存在过失吧?《刑法》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去年1月6日,成都双流一位男乘客因错过要下车车站,抓扯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失控后撞坏六辆轿车。对此,成都双流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罪名就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回头想想,那些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不把责任担在肩上,造成严重后果的,难道不应该追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果能如此,责任心还会成为稀缺品,还会发生低级错误吗?
电梯安全“三分产品七分保养”,在保养中责任有时比技术还重要。而电梯事关公共安全,同样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电梯吃人”不能赔钱了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无以抚慰受害者,不足以保证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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