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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起,民间反传机构开始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反传销的人越来越多,让“反传销”逐渐成为一些人的“生意”。由于自发性且至今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能对其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反传销界已是乱象丛丛。收费随意、人员鱼龙混杂、解救中用手机定位、暴力逼问等涉嫌违法手段,让一些求助者失去信心。(8月10日 新京报)
国家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反传销法》,定性传销违法,明确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查处程序。10年后的今天,传销的社会危害在局部的存在,说明打击传销任务本身是艰巨的、长期的。不可否认,民间反传是全社会反传销的重要力量,然而其最初的“公益性”在日趋淡化,甚至于一些民间反传组织已经变成彻头彻尾的“生意人”,高额收费,游走于法律之外,通过“救人”来牟取暴利。
按《反传销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义务、有责任打击、查处传销。然而现状却是让民间反传赚到了更多的“点击率”,为何有民间反传销组织“鼠窝”捞人一次收费高达1.6万?对比传销查处机关的不收费,受害人却选择支付高额费用求救于“民间”。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民间反传销是有着绝对的“实效”的,诚然,相对查处机关,这些民间组织的“救人”是有着更加“专一”的优势,甚至于“不择手段”。但这都不是法定的查处机关落后的理由,因为他们有着经费、人员、设备保障和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战斗力是要绝对优于民间组织的。
查处传销,有关部门在工作方法上是可以适当借鉴民间组织的,因为学习永远是提高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比10年的工作实际,有成绩,也会有不足。面对非法传销的更加隐蔽与复杂,有关部门自身还需要极大的提高,敬业、严谨、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和民间反传销组织产生任何不合适的利益瓜葛。
把民间反传当成“异端”,采取一刀切式的清理固然不合适。但必须给他们加上监管的“紧箍咒”,因为救人不能“生意化”,更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了断违法的问题。民间力量如果能够约束得好,那么他会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补充力量,约束不好或没有约束,他们也可能成为社会的一个新“累赘”!(长江网 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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