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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旅游消费提出:1.各级政府要制订带薪休假实施细则或计划,抓好落实。2.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可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结合,错峰休假。3.有条件的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中国政府网8月11日)
对于这一“制度创新”,公众并不意外。早在7月31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就已经透露过“2.5天短假”的消息,只是此后人社部“暂未研究”的回应又给人泼了一盆冷水。其实,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休,没条件就不休,这多出来的半天并非国家法定假日。
这里的“条件”,应当指的是单位的实力,即效益较好,同时单位负责人还有给职工发放“假期福利”的主观愿望。对于民企来说,只要老板愿意,给职工放半年的带薪假都不是问题,所以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对于国企来说,效益好的原因构成较为复杂,也许是由于垄断等政策性扶持,也许是由于经营有方,如果全面实施2.5天短假,势必影响企业效率,给全体纳税人的利益带来间接伤害;至于机关事业单位,既然接受纳税人供养,又谈不上经营效益,自然也没有实施2.5天短假的道理。
可见,以促进旅游业发展为目的的“意见”,并不会对目前的休假现实产生太大影响。事实上,对于很多人来说,与其建议性的提倡2.5天短假,不如把强制性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要知道许多民企职工连双休日的福利都享受不到。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近十年时间,至今仍有近半数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此时再说什么2.5天短假,于他们实在太过奢侈。究其根源,执法不到位、职工话语权不足正是制约职工享受休假权的两大掣肘,以至于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部门也应依法维护职工权利,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过有单位因此受到处罚的新闻吗?倒是延安市政府要求机关周六加班,公然违反《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奇葩新闻就在耳边。
对于休假不是问题的职工,多休半天也不是问题;对于想休假又总是遭遇软钉子的职工而言,法定的强制性假期尚且得不到落实,又怎敢奢望这2.5天的短假呢?显然,当务之急是迅速降低职工的休假成本,并不断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此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真正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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