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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图即便美好,立法后形成的法条,未必就一定能实现立法目的。在一些情况下,“嫖宿幼女罪”非但不能很好地保护幼女的权利,反而成为脱罪的后门
据报道,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被废除。这次刑法修改,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涉及废除“嫖宿幼女罪”,按立法机关审读流程,后续审议一般只关注前面议案已有内容,但废除“嫖宿幼女罪”竟能戏剧般挤入三审议程,这是各方合力所致,意义很大。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刑法之时单列创设的一个罪名,其立法意图在于强化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然而,立法意图即便美好,立法后形成的法条,未必就一定能实现立法目的。人们发现,强奸幼女的嫌犯,奋力争取获得“嫖宿幼女罪”的指控,以绕过强奸罪,另一方面又以不知对方是“幼女”为由要求减罪,更有甚者,加害人以不足16周岁、尚无“嫖娼行为能力”为名脱罪。在一些情况下,“嫖宿幼女罪”非但不能很好地保护幼女的权利,反而成为脱罪的后门。
一些学者只是简单地以法定刑的多寡进行线性比较,以嫖宿幼女罪起步刑为5年为由,坚持认为“嫖宿幼女罪”更能震慑犯罪分子。也有人坚持认为设立此一罪名更能“保护幼女”,在我国现行刑法并无“嫖娼罪”之背景下,对嫖宿幼女行为单独设罪,留下一扇“嫖娼罪”之门,似乎确实“保护幼女”。也有的人认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涉及此类案件之时都偏向于适用强奸罪,在立法程序上大动干戈废除“嫖宿幼女罪”,似乎已经没有必要。
种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废除“嫖宿幼女罪”未能早日列入议程。最早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和委员提交相关建议案。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恶性大案发生后,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从去年开始,人们更多从国际上通行的妇女儿童“最高保护原则”出发,指出了“嫖宿幼女罪中”所存在的权利悖论——“最高保护原则”下的幼女并无性意识和性交易行为能力,而“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声称保护幼女,一方面又给幼女戴上了“成人卖淫女”的帽子,最终侵犯了幼女的尊严与权利。这一权利悖论的发现,极大地推进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议程化。
其中,全国妇联发挥的作用相当重要。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国妇联多次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对策建议。地方妇联也接连发声。今年8月3日,上海市妇联就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专题研讨会,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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