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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 《新闻晨报》)
将导游小费合法化,初衷和目的就是减少旅游市场乱象,提高导游及旅行社服务质量,让游客享受更好的旅游服务。不过,基于不同角度的认识,游客对导游消费或褒或贬,原因和理由也不尽相同。作为国外“舶来品”,导游小费会不会在国内“水土不服”,能不能产生预想中的效果,确实值得深思。
需要厘清的是,游客支付给导游消费,其背后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视角下,优质的旅游服务必然能够兑换丰厚的经济收入。支付给导游小费,也是以游客满意为前提,假如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游客也就不需支付小费。不难看出,导游小费的存在,正是市场规则下的衍生物,是导游、旅行社、游客三方之间利益最大公约数。
那么,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所提出的“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则明显逾越了市场规则范畴。导游小费的给付,与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具有明晰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旅游服务质量令人满意在先,而游客支付导游小费在后。不过,在国内旅游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提升的前提下,以旅游小费来反向刺激旅游服务水平的好转,无疑是本末倒置。
事实上,在旅游市场依然混乱,服务质量偏低的现实下,推动导游小费合法化明显不合时宜。导游小费本属于市场范畴内的议题,却需要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参与,对于游客而言颇为不公平。假如,在旅游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形下,还要将小费合法化,则让游客背负了更加沉重的负担,而旅游市场秩序也会更加混乱。给不给小费、到底该给多少,都是遵循市场交易原则下,游客与导游达成合意为基础,并不需要其他因素的主动介入。
今年4月12日,云南导游陈春艳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辱骂游客,遭到吊销导游证的处罚。然而,对于这种现象,也引发了广泛的热议,那就是“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的现实面前,导游应该如何生存?从这个方面而言,关键就是要在旅游业构建公开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确保游客享受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如此,免除了导游的后顾之忧,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在市场交易规则下,给付导游小费自然水到渠成。(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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