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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2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等官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新华网8月27日)而就在此前一天的8月26日,天津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死亡,他与武岱属上下级关系,难免让人怀疑其坠亡与天津爆炸事故有关。(央广网8月27日)
此前就有人预料,天津港爆炸事故后将有一大批官员倒掉且级别不低。不出所料,被检方立案侦查的上述官员,多是担任或曾担任要职的官员。除了这一明显特点外,还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一是退休官员未能免责,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二是除了天津官员被查外,交通运输部一名官员也被查,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
显然,这是一次颇有力度的问责。从这批官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他们将不只是承担党纪政纪处分那么简单,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问责,这是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呼声最高的词语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在指示和批示中,以及总理赴天津现场时,都强调问责,表示要“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依法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从党政同责的表述看,除了政府官员被问责,党委官员也将被问责。
真相暂时未明,无数网友呼吁问责。其原因就在于,这起事故极其惨烈,让人不忍直视,更在于这起事故并非天灾。从已有相关调查渐次呈现的真相来看,已足以说明这一点。如果不依法严厉问责,如何告慰死伤者?又如何维护法律尊严并以儆效尤?
问责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问责万万不行。除了对官员问责,也应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依法处理。此前,公安机关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惩。
“像天津这样的案件,最高判三到七年,这样追责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国人,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太轻了。”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提出质疑。其背景是,现行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区区几年徒刑根本不可能起到震慑作用。
接下来,会不会有更高级别的官员被问责,这尚需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问责不是终点,更不是目的。在依法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的同时,也该追问,如何通过问责避免悲剧重演?习近平总书记在指示中称,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既要治理,更要防范;既要追责,更要追问;既要处置,更要将监督机制前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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