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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该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9月8日澎湃新闻网)
因为是第一次,更是因为高级法院向曾经的罪犯赔礼道歉,还是以登报的形式,这样的意义就非同一般了。正因如此,这条信息一出现在网络就赢得了一片喝彩,原来法院办错了案子,不仅要甄别,要赔偿,还可以登报道歉。更有专家兴奋地表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办错了事情,伤害了别人,赔礼道歉本来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行为,换到这里就变成了一种了不起的高姿态,甚至更具有“伟大的意义”了。
回头看看这起案件的经过,以邱超等19人开初以“集资诈骗案”被判有罪,并在一审中遭遇重判。因为这些人一直不断为自己鸣冤叫屈,才获得了重审的机会,终于在2014年7月得到了大幅改判,由此可见,当初的一审判决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的。改判过后,法院就应该,而且必须向这19人赔礼道歉。一个人做了错事,伤害了别人,要赔礼道歉。相比之下,一个单位,哪怕是一个政府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同样也应该赔礼道歉,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连这点道德都做不到,只能说有些人和单位没有素质,甚至缺乏教养。
但是,因为是第一次,因为是法院,还是高级法院,其“意义”就不同凡响了。这只能说,我们社会现在还习惯一些部门单位高高在上的傲慢姿态,似乎法院即便是办错了案子,伤害了老百姓,也完全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应当”的。现在错案已经纠正,老百姓就应该心满意足,哪里还用得着登报赔礼道歉。也正因此,法院用登报道歉透出一点阳光,社会上包括一些专家们马上就“灿烂”了。
不管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是任何个人,在法律的框架里我们都是平等的,法律是这样,道德也是一样。自己办事出现了瑕疵,伤害了别人的利益,就完全应该赔礼道歉,我们要习惯赔礼道歉,更应该习惯接受赔礼道歉。因此,这里法院登报道歉,不过是在履行一个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没必要拔高,更谈不上什么“意义”。反之,如果一些部门单位,办错了事情情愿掏钱赔偿,而拒不低头道歉,那才是值得惊奇并唾弃的。
文/朱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