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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报道,国家旅游局指出,如果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这个标题招来拍砖无数,难道游客会勾结旅行社坑害自己吗?
笔者以为,如果真的是国家旅游局不分情况地规定“‘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一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被骂不冤枉。但问题是,情况并非如此。通读信息全文,就会发现其此次规定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专指的是不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而且还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实质上是旅游服务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监管的游客。
这种虚假合同,实质上不但让具体游客的个体利益无保,增加国家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虚假合同行为是对国家健康旅游市场的实质破坏,也与我国《旅游法》《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诚实、真实等原则规定不符。就维护国内整个旅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言,就此对一些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但却还要参与,而且还帮助旅行社签署或达成口头等实质“阴阳合同”欺骗监管部门等的游客,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罚方法研究与出台,是旅游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并无不妥。
既然如此,此次误会又是如何造成的呢?无疑,标题党要占很大责任,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国家旅游局发布有关信息时过于专业化、过于凝练化,但同时又缺乏必要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如针对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同理解、游客的不安全感,甚至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比如何为不合理低价游、何为明知故犯签订虚假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旅行社与游客的处罚是否在同一等量级上等,并没有详细说明,而是用一句笼统的“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让人产生不确定、不公平的危机感。
事实上,不管是有意或是无意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并有意无意签署虚假“旅游阴阳合同”,游客在一定意义上都有被迫的成分在里面,即便要处罚,也应该是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更应该被重罚,而游客被轻罚才合理。
这其实也给国家旅游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提了一个醒:及时政务公开很必要,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开要提高质量,要让群众能看得懂、理解得全面、不产生歧义。 (河南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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