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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虽然刚刚通过的计生法中最终删除了禁止代孕等表述,但是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12月27日《法制晚报》)。
长久以来,代孕问题充满争议,而本次草案审议过程似乎令社会看到了代孕合法化的曙光。审议过程中,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代孕不应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为“规范代孕”。
不过,修正案最终删除“禁止代孕”表述,却并非暗示代孕将会合法化。正如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此次修改计生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这一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该条修改规定。
不可否认,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全面二孩”政策,许多家庭特别是超过孕龄的中老年夫妇兴起生二胎的念头,客观上刺激了代孕市场繁荣。此外,许多失独家庭也有求助代孕的需求。如果一味否认社会需求,可能会适得其反,引发黑代孕盛行等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删除“禁止代孕”条款,为未来深入调研代孕管理立法留下了制度空间,应为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点赞。
为什么在有些国家代孕已经合法化,而我国仍需持谨慎态度,继续对代孕持否定态度?这是因为代孕涉及法律、伦理等多方面问题,需立法机关综合考量。贸然放开代孕,问题可能远远大于它所带来的便利。
具体而言,代孕想要合法化,不但要借鉴域外经验,更多的则是要结合中国人的家庭、社会伦理特色进行规制。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必须予以明确,取得社会共识:
其一,如何妥善保障“代孕妈妈”的合法权益。代孕主体是否应为已婚妇女?未婚女性可否从事代孕服务?代孕行为可否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如何?一旦代孕胎儿出现流产、生理缺陷等问题,代孕双方的纠纷争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规范代孕的前提。
其二,代孕行为对传统家庭、社会伦理的冲击,应得到妥善规制。代孕妈妈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规范代孕”立法如何与婚姻法、继承法相衔接?代孕妈妈是否享有对“代孕子女”的监护权、继承权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国情深入研究。
其三,确保代孕行为不被滥用。几年前广东某富商通过代孕生八胞胎一事曾引发社会热议。是否有钱就可以随意生娃?是否可以一次性聘请多名代孕妈妈?这些问题事关公序良俗,是代孕管理不能绕开的重要问题。
总之,删除“禁止代孕”彰显了科学立法,而继续维持“代孕违法”则是严格执法。在上位法出台之前,严格遵守禁止代孕的部门规章,是每一个公民的守法义务,更是避免产生严重法律与伦理危机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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