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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9时30分左右,河南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四附院”)突遭强拆。院方称,强拆造成约2000万元设备被损坏,医院3名人员受伤,六具遗体埋在砖砾下。昨晚,郑州市惠济区新闻办回复称,据初步调查,郑大四附院CT室、太平间两处建筑在江山路道路红线范围内,“属必须拆除的建筑物。”(1月8日《新京报》)
尽管强拆是近些年的热词,但大都是“半夜吃桃子—专拣软的捏”,故当类似郑大四附院这样的省级医院也无辜“中枪”、且遭遇不计后果的强拆时,还是不禁让人对当地强拆的“威力”大感吃惊。据悉,该院CT室及太平间被“突袭”的近30分钟时间内,约2000万元设备受损,3名医护人员负伤,六具遗体被埋。尤让人惊心的,是CT室的辐射源是否受损,有无泄露风险,尚是未知数。可见,权力一旦“脱缰”,总会演绎这样的场景。
而让人看不懂的是,当地区政府新闻办的一份通报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指郑大四附院CT室、太平间两处建筑在江山路道路红线范围内,属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曾多次对其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但一直未果,颇有些为强拆正名的意味。不过,强拆是否师出有名?又是否依法而行?显然不应只听一方之言,而要让“事实胜过雄辩”。
首先,强拆程序的合法性就存悬疑:依照拆迁程序,需要先与郑大四附院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补偿以后再进行拆迁。目前,双方协议未签,补偿更没领取,按当地城建局征收办的说法,“还在协商阶段”。但现实是,这场强拆却在所谓“协商阶段”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显然,当地区政府在通报中言“多次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即便属实,其程序亦明显不当。
或许正是源于程序的不当,这场强拆至今无有关单位“认领”:就拆迁分工来说,按土地属性应分别由街道办或城建局征收办负责。但据记者调查,街道办表示他们“并不太清楚此事”;征收办更是一口咬定“此前并不知情”,且感到“很意外”。只有当地区政府在通报中有含糊其辞的暗示。笔者就不解了,即便是区政府牵头,也不会排除主管部门的参与呀,咋会一致否认呢?莫不是自觉理亏,进而退避三舍?
再看强拆现场,更是非议多多:CT室属医院不可或缺的科室,总得先让人把贵重的仪器搬走吧;强拆前,必要的安全、慎密的清场总得顾及吧;更不该搞“闪电袭击”,让医护人员受伤,让病人“掩头而逃”。更让人惊悚的是,连太平间的6具遗体也不能幸免,被埋于砖砾之中。试问,这样的强拆,合情?合理?还是合法?
那么,尚在协商阶段,当地有关部门何以会启动强拆呢?理由只有一条,那就是急于推开此路段拓宽工程。诚然,修路是民生,但医院的“救死扶伤”同样也是民生。只不过,一个是“看得见”的民生,而另一个则无关政绩而已。当然,我们理解当地改变面貌、改善民生的紧迫感,但前提是有条不紊,进而有序,顾此失彼显然不应该。譬如,该院CT室等两处建筑是在去年12月才最后决定拆迁的,距今不到一个月,无论程序、赔偿都不到位,就予以强拆,岂不是太过任性了么。
其实,出现这场强拆的原因很简单:没有纳入法治轨道的权力,或者说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脱缰”,当然也就失控。而在“忘乎所以”的权力面前,什么依法行政,什么程序正当,都会弃之不顾。郑大四附院的强拆现场,即是这样一个让人不堪回首的“样本”。而此事的教训在于:即便是修路这样的民生工程,也不是权力任性的理由。而只有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确保依法行政,才能让郑大四附院被强拆一幕不再重现,从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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