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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新法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在当天下午,无锡就出现了首个判例,被告人被判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不过这个判例却引发了“如何落实”的质疑,因为其最终未能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当事人已执行,若是不执行又如何处理?
孝心入法本是一件好事,若是不具有操作性而落空,仅有法律上的倡导与强化,那么就无异于道德与法律的混淆。正因如此,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应当有“促进落实”的思考与探索。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巨大缺陷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对其进行补强,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当事人若不能执行而将其纳入“失信平台”,属于制度上的破题。
一者,纳入失信平台有助于提高落实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当然对于普通人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则是乘高铁、坐飞机、住商务宾馆都将受到限制,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4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现场会透露,自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就可以让20%的老赖主动履行责任。
二者,纳入失信平台是道德手段的约束。如果说不回家看看本质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理应优先由道德手段来约束与促进,那么在传统的舆论压力失效的情况下,让更具有兜底性的诚信体系发挥作用,不失为“以道德手段促进道德行为”的正确考量。其实,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律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道德,因而以法律途径纳入“黑名单”,可以有效弥补其道德性不足的短板。
三者,纳入失信平台是对黑名单制度的丰富。一个人“有法不依”是一种双重失信,一方面是对法律规定本身的违反,另一方面则是对道德要求的背离,如果再加上对判决的不执行,其性质已然相当恶劣。在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而包括“地铁逃票”等行为都被纳入其间,受到制度性限制,那么比之更为严重的“不执行行为”,理应像治理老赖一样,将其纳入失信人平台受其约束。因而,纳入失信平台是对制度本身的丰富,有助于在扩大外延的同时,提升其威力。
综上所述,子女拒不回家看看或影响当事人信用,其制度善意值得肯定,其创新做法也值得期待。不过徒法无以自行,纳入平台之后依然还需要“跟进机制”,既要解决纳入的入口问题,又要考虑最后的出口问题。比如谁来判定,如何判定,都应有技术上的辅助手段,然后在当事人执行之后,如何从失信名单中除名,除名后若“状态依旧”又如何处理,都离不开更为完善的制度安排,如此才能让“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要求,因为监督手段的完善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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