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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09年起就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了此项改革。但此前,这项改革无论是在文件中的表述,还是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似乎都呈现出“碎片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无疑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对于指导推进此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就《意见》本身来说,既符合医护人员期待,也基本符合公众期待。对前者而言,改革后可体现劳动价值,获得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对后者来说,由于改革后可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患者可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而且《意见》也承诺“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由此来看,此项改革值得期待。
但从部分地方先行改革的情况来看,单靠一纸《意见》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来支撑。比如去年山东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据该省媒体报道,只闻涨声不见降声,专家诊疗费等大幅上涨,却不见CT等检查费用降价。也就是说,改革实践与该省改革意见不符,没有做到有涨有降、涨降同步。
此次《意见》也提出“有升有降”,所谓“升”是指提高诊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谓“降”,是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但在今后实践中很有可能也出现“只涨不降”或者“涨多降少”等情况,因此,应该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配套细则。
细则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其一,应该明确“先降后涨”的原则,避免改革增加患者负担;其二,该降的不降,或与财政补偿不到位有关,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财政补偿比例或额度;其三,或是因为某些公立医院太贪婪,应该有专门的细则用于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以鞭策公立医院积极落实改革要求。
还需要细则来明确如何保障个体利益不受损失。《意见》只提到“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这句话比较宽泛,即使多数患者负担不增加,但少数主要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改革后负担很可能是增加的,只有兼顾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改革才是好改革。因此,细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减轻那些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的负担。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究竟如何来实现,却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等,但患者在价格谈判中占多大比例、患者代表如何遴选等,恐怕需要专门的细则来规范。
显然,一份指导全国的《意见》不可能做到细节完美,恐怕还需要出台多个配套细则来落实《意见》精神,有的细则需要地方因地制宜来制定,但有的事项可能需要国家层面来统一,比如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不仅关乎取消以药补医的成败,也关乎“医服价改”的成败,不妨由国家划出补偿“红线”。
另外,还有一些细则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改革实践不断暴露的问题,来制定和出台。总之,即便是新医改的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一纸《意见》进行“宏观指导”,也需要相关配套细则当“腿”,让《意见》真正落地,少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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