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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首当其冲的就是垄断问题,在网约车市场,由于背靠国际巨头,优步中国本来是对抗“两骑绝尘”的滴滴和快的的最后堡垒之一。现在滴滴和优步二者从昔日激烈厮杀变成了相亲相爱,不仅会对其他残存的竞争者形成更为黑云压城的格局,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时,另一家网约车公司易到用车就对此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其涉嫌垄断。那一次的风波总体上不了了之,但问题仍然存在,不妨正视。
2008年《反垄断法》把合并放在了一个更大的概念“经营者集中”之下。如果不是两家公司变一家的正式合并,而是一家通过收购另一家的股权、资产或通过签订协议而取得对后者的控制权,那在《反垄断法》上效果等同于合并。这种经营者集中若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则指出需要申报的标准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那什么是网约车公司的营业额呢?去年举报时,易到就认为快的官网称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40多亿元,所以满足了反垄断申报标准。但有快的高管则反驳说:滴滴快的只是提供了免费电招服务,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就像银行每天存进的钱未必是银行的收入。
快的高管的说法确有一定道理,但这不一定意味着司机流水就一定不算营业额。国务院上述申报标准规定还有耐人寻味的一条“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金融机构以赚手续费为主,例如证券经纪佣金现在一般是万分之三,券商每收入三元对应一万元的证券交易流水。而立法者的意思可能正是:流水即法条文义中的营业额,故需另作规定。在网约车中,滴滴给乘客的发票也是包含车费的。
当然,滴滴和非自身雇佣的司机的财务关系如何认定,值得再做探究。但这些细节并不太要紧,因为《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还规定:即使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营业额方面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换言之,就算滴滴快的不需要自行申报,主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商务部也能主动出击。
那滴滴优步在《反垄断法》值得关注的领域在哪呢?显然是在市场份额上。这也是为何关于二者合并的传言如此轰动的原因所在。这不仅涉及同一水平层面的市场份额扩张,也涉及滴滴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网约车业务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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