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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受众是全社会,而不只是拍卖的会员或者参与人;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发布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重点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入选条件、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等问题。《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报道见A4版)
司法拍卖既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近年来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阶段,其中大部分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传统的现场司法拍卖中,控场行为、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涉讼资产流标等乱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与司法廉洁。传统线下司法拍卖佣金高、透明度低等弊端已经日益凸显,竞争不充分、拍卖过程不公开、公众监督不得力,极易让拍卖成为司法腐败的重要衍生地,司法拍卖制度势在必行。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借力“互联网+”迅速崛起,司法拍卖自2010年试水网络以来,由于其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等。目前,全国已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最先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浙江、江苏两省,自从进行人民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出现“零投诉”。
最高法发布的《规定》,既是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总结,也是对信息化财产处置方式的权威规制。《规定》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作为处置财产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法院采用网络拍卖形式进行自主拍卖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将司法拍卖置于阳光下,是网络司法拍卖最明显的优势和特色。最高法《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里强调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公开的受众是全社会,而不只是拍卖的会员或者参与人;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在网络拍卖具体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公开拍卖信息、竞价过程等关键信息,力求让竞买人仅通过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信息,并作出竞买决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既然拍卖标的物、交易规则、所有拍卖流程都全部公开,各流程都由网络系统自动操作,法院只需制作信息公开的内容,设定起拍价,通过网络就可进行远程实时监督。同时,充分的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切断拍卖中的利益链条,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扩大了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从未参与过现场司法拍卖的普通网民,只要通过实名认证和缴纳保证金,就可以坐在家中点击鼠标,利用便捷的网络平台即可参与竞拍法院依法拍卖的财产。网络拍卖既可以不受地域限制扩大竞买人范围,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率,又不需拍卖师、拍卖场地等,大大降低了拍卖成本,还可以从技术上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真正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环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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