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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网络募捐平台并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实,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发布虚假信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公布。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9月1日《法制日报》)。
网络改变了世界,同样也改变了公益慈善。然而,网络直捐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提升募捐效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随之而生。事实上,网络募捐平台并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实,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发布虚假信息。目前,不少求助项目的发起,都要求申请者提供关于求助者个人病情、家境的信息,包括照片、文字介绍、证明材料,但即使通过募捐平台的上述审查,求助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
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可以看出,在我国能够进行公开募集资金的原则上只有慈善组织。募捐平台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但慈善法在部分条文中同时指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近日,民政部公布了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轻松筹”这类“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的爱心行善,提供了符合法律的规范化思路。
虽说慈善法保留了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但是,具体到立法是不禁止个人求助,即不反对也不鼓励,定位于民事关系上的赠与,因而没有明确的规则设计,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救助的“众筹慈善”不需要规则。如果“轻松筹”的定位是为求助人发布求助信息,为爱心人士提供需求信息,而且因此收取费用的,那么可以将其视为一家提供居间服务的网络平台,“轻松筹”就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将“轻松筹”视为爱心人士的委托人,为爱心人士提供需要帮助的人的信息,并提供订立赠与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合作协议,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只起到撮合的作用。即便是居间人,“轻松筹”也应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和必要的风险防控义务。
对于网络募捐平台来说,需要承担两方面义务:一方面,需向爱心人士如实告知有关事项,即求助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财务状况、疾病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资金缺口、资金用途等等;另一方面,对求助人的相关信息主动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建立相关的求助前调查、求助信息发布期间的审核以及求助后管理和信息反馈等措施,以降低风险。说到底,对于募捐平台的监管不能放松,需要将募捐项目纳入政府救助部门的监管视线。现在最需要做的事情是,必须要让资金的使用透明化,一个患者收到了多少捐款,使用了多少捐款,都需要用医院的治疗票据来说话,只有这样才能不让爱心受伤,才能造福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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