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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商家如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都必须为自己的市场营销行为提供信用背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信誉和品牌。这套市场营销法则同样适用于网络表演。
文化部日前制定并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12月14日《京华时报》)。
伴随网络直播的横空出世,网络表演也成了不少人轻松“快速致富”的首选。然而,由于监管的滞后,不少网络表演者为寻求最大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无视公序良俗,以淫秽、暴力、色情、野蛮、粗俗的内容博取公众眼球,致使网络表演野蛮无序生长,成为危害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
网络表演不是表演者的自娱自乐,而是面向大众的表演行为,必须遵循公序良俗。没有实名注册制的约束,表演者完全可以不必担心自己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会被查处。这种心态的滋生,又会进一步助长表演者铤而走险的任性冲动。在此种语境下,强化网络表演的实名注册监管的意义,也就自不待言。在这个角度上,文化部印发《通知》要求网络表演者必须进行实名注册,可谓捏住了遏制恶俗网络表演的“七寸”。
实际上,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表演,与商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本质区别,具有典型的市场营销属性。众所周知,任何商家如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都必须尽责尽力地为自己的市场营销行为提供信用背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信誉和品牌。尤其是当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发生后,商家更应该为消费者寻求问题的解决提供准确的追溯来源,从而赢得消费者信任。
毋庸置疑,这套市场营销法则同样适用于网络表演。网络表演者只有为自己提供的表演提供信用背书,才能真正在利益的博弈中赢得信任,否则,就只能是自断后路。故此,让网络表演者通过接受实名制监管,实乃题中之义。因为在实名注册制的监管下,表演者任何不规范的表演行为,都可准确追溯来源,从而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无疑有助于网络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塑。
当然,网络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塑,是一项系统工程,仅凭一个实名注册制是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标本兼治的其他各个方面持续发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表演实名注册监管制度,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的,只要配合其他行之有效的举措,网络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建也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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