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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互联网企业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形成社会引导和示范效应,带动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由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成的专家工作组,近日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评审。企业隐私政策透明度亟待提升,专家指出,互联网企业应切实保障用户“信息控制权”。(9月25日《法制日报》)
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不仅让被害人伤财害命、家庭支离破碎,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颗炸弹。南方都市报曾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用户信息保护政策透明度报告》披露:在参与测评的1000家网站与APP中,没有一个能够达到隐私政策透明度“高”的标准。足见,移动互联时代隐私泄露的“便捷”。
让用户拥有“信息控制权”是规避隐私泄露的基础。以德国为例,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是信息控制,即由信息主体决定其个人信息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处理以及利用。除法律明确允许或规定外,所有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都需在信息主体同意下才被许可。因此,让“信息控制权”回归用户至关重要。
其一,不仅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更须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并不缺乏涉及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规、条例、办法,诸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这些均需要执法落地,才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其二,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是对互联网企业的核心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核心竞争力,而最终受益最大的还是企业。因此,企业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时,须遵守正当且必要的原则,切忌无底线的套取用户个人隐私,甚至是违背商业道德对用户隐私进行泄露,或者贩卖。
其三,用户的个人防范意识不能缺失,比如,近期支付宝、微信、微博等App集中推出了一批更新,对隐私条款都要求网友重新阅读确认,对网民而言,应该认真研读,谨慎点击确认。事实上,个人隐私保护相关规定再完备,用户自身不上心,甚至对侵权行为一忍了之,也会让自己的个人隐私无安全可言。
再者,互联网媒介教育应普及。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和谐,有赖于每个网民媒介素的提升。同时,在提升公民媒介素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媒体和政府做出正确的引导。比如,互联网媒介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通过多种渠道提高网民依法安全畅享网络,并有效规避网络空间带来的种种侵害。
总之,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信,应是网络空间应有的底色。而让用户享有“信息控制权”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互联时代,须通过法律的完善,以及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等手段,来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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