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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信息宁静”是一种权利
//www.workercn.cn2014-11-06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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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日前发布。《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他人电话号码并传播、向其发送短信,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等活动都属违规,电信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手机用户,少有不受垃圾短信困扰的,所以《意见稿》公布后,媒体都抓住了这个亮点,舆论反应也集中于此。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其获得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发送短信息;违者与未经接收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相同。

  垃圾短信息不止于商业性短信息,还有诈骗类短信息,乃至个人间无聊或恶意的打扰。诈骗类短信息,可径直报警,但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很少看到媒体有报道谁因发送诈骗信息被打击的;个人之间不间断的短信袭扰,更几乎无法可治。但无论如何,商业性短信息是垃圾短信的大头,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发送,总算是个好事。违者警告、罚款,算是有行政处罚、有经济处罚,向社会公告,则是对发送者进行声誉的处罚,处理是多管齐下的。

  关键是落实。但落实了也可能还有犯禁者,警告不算是严厉处理,警告不听会怎样?如果发送商业性短信所获得的利益比三万元多得多,而且违规者并不在意其社会声誉,又会如何?

  垃圾短信,是人们在信息时代里的一个困扰;垃圾邮件,垃圾电话,垃圾广告,也是。只要你上网,邮箱里有垃圾,浏览网页时有关不了的推送弹窗;手机会接到“提升学历”、推销酒店贵宾卡、推荐商铺、幼儿教育的电话;你要生孩子,马上会被婴幼儿用品定向推广;如果你刚买了房子,迅速有房产中介和装修公司主动接洽。

  在信息时代,人确实是透明的。“数据挖掘”或者“人肉搜索”可以使每个人底细大白,你在任何一个地方留下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箱地址,会被人收集起来。个人的信息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个人的信息权益,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信息获取权,二是信息安全权,三是“信息宁静权”。现在,我们既面临着信息获取权上的问题,不恰当的信息隐藏、不恰当的信息控制,使人获取信息产生困难。信息安全权和“信息宁静权”被损害的情况更加频频发生。

  信息获取是一种积极权益,信息安全和“信息宁静”是两种消极权益。工信部的短信规定,禁止不经同意向人发送短信,禁止将采集到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交换。前者是保护“信息宁静”,后者是保护信息安全。另外,人们的信息获取权也应当予以更充分的保障。社会的信息环境应当顺应人们的信息需要,想得则可得,不想有的则不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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