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教育行业,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能够从职业源头减少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罪的威胁和隐患。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上海市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的建立,被视为“破冰之举”,足见其重要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案件中,不少性侵者利用其所从事的职业易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便利条件作案,而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可以有效限制、剥夺有性侵犯罪前科者从事相关职业的机会,甚至可以从一开始就将他们直接拒之于某些职业的大门之外,这样,就在性侵犯罪高危人员和未成年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栏,就给未成年人筑起了一道安全防火墙,能够从职业源头减少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罪的威胁和隐患。
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一制度为性侵者从业限制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对预防和惩戒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也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具有宽泛性,并非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的专门条款。涉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一项系统工作,既涉及法院,也涉及教育、检察、卫生、人社劳动等部门,刑法规定具有系统性不足的弱点,且从业禁止的启动前缀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缺乏强制性。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为经法院判决的刑事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构成了违法,却并未达到犯罪程度,或者品行不端,在言语、行为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性侵犯、性骚扰倾向,从业禁止制度对此类行为并未予以涵盖。
上海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明确了政法委、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责任,将性侵犯“前科”拓展到因强奸、猥亵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包含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以及因猥亵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将限制从业对象拓展到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驾驶员等虽然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将禁业的时限拉长,直至取消相关行业从业资格、终身禁业,将禁业的关口前移,在教师等职业的入口建立了查询审查制度、应聘者强制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即将对全市近20万教职员工进行全面筛查。上海市的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上述不足,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鉴于教育职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吸取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增加专门的性侵者从业限制“教育条款”,构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