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不容企业任性,也不容什么涉嫌侵权的惯例。要通过判决、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立案调查、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今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入园之前,小王花40多块钱买了饼干等零食。但在入口处,被园方工作人员强制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3月5日,她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对于“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这一规则,8月11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答复: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我们评判一个商业行为的正当性,首先是看其是否合法,如果相关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调整,那么,再看其是否符合商业道德、商业惯例。针对上海迪士尼的“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规则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有规定,也都给出了法律答案,迪士尼罔顾这些法律规定,谈什么商业惯例,既不符合评定商业行为的逻辑和顺序,也不符合法治原则。须知,某些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行为或现象甚至潜规则不能因为存在就合法、合理,只要违反了法律,即便有些企业存在所谓的惯例,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只能说明企业的自律意识差、监管还存在模糊、滞后环节。
如果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园”,实际上就将消费者的餐饮选择权限定在了园区之内,消费者就得付出更高的消费成本。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海迪士尼单方面制定“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搜查权涉及公民的人身权,是公安等少数部门拥有的法定权力,企业显然没有搜查权,如果迪士尼以拦截食品进园为由搜查消费者随身携带的包袋,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尊严权和隐私权。
在法律面前,不容企业任性,也不容什么涉嫌侵权的惯例。上海迪士尼应该正视小王的起诉,全面检省“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做法,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纠偏。而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维权单位也有必要通过判决、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立案调查、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