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时披露,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都有问题,总计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元。当他说出这个数据时,正在参加讨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非常惊讶,他要求王小康再说一遍这个数字。(《中国青年报》3月6日)
总理之所以惊讶,想必是惊诧于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最后却以割发代首式的处罚了结。总理的惊讶,从一个层面为公众拨开了环境污染顽疾难治的面纱。
环境保护的高科技性和高投入性,决定了守法成本高和执法成本高。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守法成本高和执法成本高,必然要求违法成本更高,这样才能有效遏止违法,给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然而,我国当前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正如王小康委员所言,某省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可达80万元,而“红豆汤事件”中企业违法排污的罚款还不到8万元,这种“保护性罚款”不仅没有任何处罚的作用,反而是在姑息和放纵环保违法犯罪行为。
有专家统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十分之一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相关的地方性立法更是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尽管法律重拳连续击向环境污染,但法律条文订得再好,执行不到位还是一纸空文。一些地方环保执法成为“保护性罚款”,不仅暴露出环保执法的乏力,也凸显了对环保执法监管的缺位。
环保部门实施“保护性罚款”或许有其“苦衷”,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手段跟不上等等,但自己身上的责任也不容回避。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治理环境污染的着眼点和注意力放在污染企业身上,呼吁赋予环保部门更有力的行政执法权,强调要对污染企业罚个倾家荡产,这固然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却很少考量环保执法部门实施“保护性罚款”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环保立法已经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在保持环保执法高压态势的同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失职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倒逼他们“动真格”,使各种“选择性执法”“保护性罚款”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