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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据5月22日《京华时报》)。
又一起“包间费”官司审结,法院判定“包间费”合法,消费者败诉,这显然不是人们想看到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消费者状告“包间费”,也有胜诉的案例。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首例消费者状告餐馆返还“包间费”案件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涉案酒楼返还消费者“包间费”80元。然而,这场官司,消费者赢在知情权在手,涉案酒楼收取“包间费”之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不是“包间费”本身违法。
近年来,从消费者与餐馆之间的“包间费”争论开始,发展到消协、餐饮协会两大民间团体之间的争执不休,再到法院的“包间费”官司不断,有关“包间费”的纷争,似乎越闹越大。法院的判决,最终也没有能够止息纷争。餐馆该不该收取“包间费”,似乎成了一道没有答案的选择题。必须承认,法院支持“包间费”,并非是偏袒商家,而是判“包间费”违法,于法无据。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从以往官司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已经承认了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收取“包间费”的合法性,有着一个很关键的“前提”,即“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只是怎样收才算是符合了这个前提呢?法律和法院,均没有告诉我们答案。法律原则上的模糊,成了“包间费”之争难以休止的主要原因。可见,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包间费”这种消费关系,法律能否进行调整。
2014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照此规定,“包间费”属于变相的设置最低消费额,理应在禁止之列。因此,有关部门应以中央规定为准绳和契机,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包间费”等最低消费,首先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规范,不能无法可依,各自为政。
比如,尽快出台《餐饮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设置“包间费”等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积极主动为节约用餐提供服务的餐饮企业,以及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应给予褒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