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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决定在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民航、输气管道和城市综合管廊5大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及营运。首批推出40个项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等方式参与。(本报昨日6版报道)
我省在基础设施领域引进社会资本,可谓市场经济建设的题中之义。其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以“自然垄断”之名,全盘接管公用事业,这固然有着国民经济安全与百姓生计考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轫,市场经济的到来,传统的计划式管理体制显然不再适用于国计民生的需要: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激励匮乏;预算约束过软,管理体制僵化,以及潜在的腐败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使国有企业运营面临效率低下的问题。
实际上,随着市场的渐次开放,在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也并非每一个环节都是铁板一块。比如石油板块的零售,公用事业方面的能源管线、交通路线的具体修筑与运营,都可以交给自由竞争市场,引入民间资本来做。何况,早在几年前的新、旧非公经济36条都早已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又因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经济体制改革要义的反复重申,共同构成了此次我省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的“上层建筑”。
很显然,引入社会资本,鼓励民间投资公用事业,相较于国有资本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一家独大”,裨益甚多:其一,不同市场主体在投招标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优者得”,能保证公用事业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其二,理论而言,社会资本远离权力,一切按契约与规则来运行,可以有效避免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预算随意以及腐败问题,效率高,且清爽。
当然,也并不是说,将民营资本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就一定不会产生任何越轨行为。不论是投招标,还是建设运营,也可能产生偏离正常程序与规则的纰漏。这也意味着,公共基础设施引入社会资本只是第一步,如何加强对民营资本的监管,如何让民营资本尽快进入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还需要政府与相关部门提供后续支持,避免良好善意在执行中被悬空。
警惕民营资本变味是一回事儿,但现在更迫切的问题或是,既然我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投资,是不是还要提供与之相配套的投资环境?比如降低投资门槛与相关社会资本税负指数,提供优质融资环境,减少行政干预,赋予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同等地位等等,让民营资本不吃亏,有钱赚,引入民间资本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令人欣慰的是,省发改委也的确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共同做好40个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服务监管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深入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相关单位若真能将这些要求落实到位,相信我省基础设施引入社会资本的政策善意将会真正裨益民生,效果卓然。同时也才能实现“促进社会资本愿进来、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积极性”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