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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手”不是“大撒把”,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保证、企业违法违规的底线,都需要政府为所当为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每每用来形容对企业的“管放”之困。多年来,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日前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是改革的有效一招。
今年3月,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门槛降低,刺激企业数量快速增长。3至5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320.14万户,同比增长了25.83%。“简政放权”更是新一届政府改革的突破口和关键词,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让市场主体获得了更高的自由度,激发出发展的活力与生机。
另一方面,从“福喜过期肉事件”将洋快餐拉下马,到知名快消服装品牌屡屡查出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已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顽疾,不仅影响公众切身利益,更成为企业发展难以突破的瓶颈。而这一问题的实质,正是企业信息隐蔽下的复杂利益格局。当企业信息处于封闭甚至“黑箱”状态时,市场交易就会留下违约空间。
事实证明,进入门槛越是放低、市场主体越是自由,越需要政府之手在监管上发力。“放手”不是“大撒把”,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保证、企业违法违规的底线,都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为所当为。这个时候,企业信息公示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
监管更有力有效,与企业简政放权其实并不矛盾。以此次《条例》为例,与年检制度相比,《条例》要求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更加简化,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随机抽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约束措施。
这种“一减”——公示内容减少,“一增”——事中事后监管增加,无疑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存在的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一方面是从制度设计角度,弱化政府微观方面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则是从执行角度,强化了政府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可以说,《条例》的规定,正体现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
企业应当对谁负责?如果政府权力过大,哪怕只是监管权,企业也可能会“不问市场问市长”。《条例》规定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政策目的是变闭门监督为开门监督。这样的“信息透明化”,也给企业由向政府负责转向对社会负责,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从政府单一监管向社会共同监管的转型,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次“自我限权”。
“看着年报来炒股”已经是中国股民的习惯,这正说明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立包括企业信息在内的信息系统,无论是对经济系统还是社会系统,都是一个基础工程。在一系列改革不断破冰之时,大力推进这样的基础性改革,更为重要与必要。这体现着改革的方法论,更检验着改革的认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