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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守密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
—— 一谈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www.workercn.cn2014-09-0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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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固然是新闻从业人员不变的追求,抢先报道的冲动固然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心理常态,然而,知情权和抢先报道的冲动不能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

  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6月30日印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的核心客体就是国家秘密,守密不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是职业操守之基本内容。

  随着新媒体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闻从业人员从传统的“面采访”深入到“点采访”,职务行为中接触或获取秘密的几率上升。而从传播学的角度上看,随着新闻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受众二次传播与参与能力的增强,国家秘密受到大范围扩散并进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守密要求上升到新的高度。

  从国际立法与判例动向上看,守密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已经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要求。日本2013年通过的“国家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与不当获取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将面临高达6年的监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数十年前的《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泄密案中,还保持“公众知情权至上”原则;然而,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转向,越来越支持政府捍卫国家安全的法律行动。2014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一名记者的上诉,要求该记者配合联邦政府,披露提供国家机密信息来源人的身份,该记者同时将面临数年的监禁。

  事实上,守密义务一直是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基本内容,以前没有更多地被关注,仅是因为它并没有太多联系到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从历史上看,新闻从业人员的守密义务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以保护被采访者的隐秘信息为主的约定守密阶段;以保护新闻来源的秘密身份的职业纪律性守密阶段;以保护国家秘密的强制法定义务守密阶段。第一阶段的特点具有私人性和约定性,采访行为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不得披露某类隐私性信息或敏感信息,违反约定把这类受约定保密的信息报道出来,将被视为违背职业精神的可耻行为,并且将面临难缠的民事赔偿诉讼。第二阶段的特点,则表现为披露某一秘密而保护另一秘密,而这样的保护是有利于公众知情权的。第三阶段的特点,则是对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守密义务的延续,只不过受保护的信息已经明确为国家秘密,在多数情况下,通过立法把这一义务确定下来,成为法定义务。

  新闻从业人员应从涉密信息的敏感性和职业性两方面入手来加强职业基本素养。知情权固然是新闻从业人员不变的追求,抢先报道的冲动固然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心理常态,然而,知情权和抢先报道的冲动不能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如果没有正确处理好涉密信息之间的关系,其职业效用会大打折扣。要提高对涉密信息的辨认能力、管理能力,保持对涉密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新闻从业人员应自觉约束自己不以不当和非法方式获取或传送国家秘密;发现对国家秘密保护不力甚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政府工作人员,应予以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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