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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广告代言是一种担保一种证言
//www.workercn.cn2014-09-0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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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名人代言广告的规定,比如: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这一条引起了很大争议,被解读为“明星代言产品须自己先用过”。有网友举出反例说:罗志祥代言卫生巾,他怎么“亲自使用”?

  其实,之前法律不是没有规定过明星虚假代言的责任。但是让人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多年,各地法院几乎没有判决过明星虚假代言构成侵权。这次广告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定分止争,划出更详细的代言禁区,明确明星代言责任的细节。为此,广告法草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广告荐证责任”,它借鉴了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而没有沿用口语化的“明星代言”的说法。“广告荐证责任”将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成为中国广告发展、消费者维权历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所谓“广告荐证者”,指的是除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荐或证明”是广告荐证责任的核心,这明确否定了明星代言广告是一种“表演”,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证言和担保。

  “广告荐证”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真实性原则。如果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广告荐证者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则该荐证者必须使用过该产品。所以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明确:“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比如,罗志祥没有用过卫生巾,那么就不能证明卫生巾的质量。二是“广告荐证”必须是可验证的,广告中陈述的内容,必须是正式科学研究的数据,而且消费者可以事后复核。

  了解这两个原则后,我们再看明星代言责任的红线该画在哪里。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明星“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具体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一方,还是明星一方?

  对于明星“应知广告虚假”,就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明星一方举证自己是谨慎地接受广告代言的,包括已经审慎地验证过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国家相关许可证书等等。这样才能通过好的责任分配机制,逼着明星在广告中谨言慎行。

  总之,明星们要明白一个常识,“荐证责任”正式入法之后,广告代言就将成为一种担保、一种证言,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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