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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跟进,引入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填补和平衡约定义务,乃是强化职务信息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加强对包含有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职务行为信息进行有效管理,近年来已经成为新闻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闻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信息,指的是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强化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乃当务之急。在社会化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推动下,新闻从业人员“囤积”的职务信息“溃坝”于社会化媒体的风险陡增,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寻租”其获取的职务行为信息的机会也逐渐变多。特别是在传播渠道泛化的新媒体时代,有些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专属性淡化,对单位的忠诚度下降,以致屡屡出现不当使用职务行为信息事件。这不仅对新闻单位造成直接伤害,对新闻从业秩序造成混乱;而且不当使用的职务行为信息中一旦包含国家秘密等涉密信息,将对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造成危害。
强化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应走立约与立法相结合的道路。立约,就是通过入职协议、单位内部行为准则、行业自律规范等几个环节,从宏观上约定良好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与管理义务。立约还可以体现在“个案协议”的办法上,在微观层面对具体的敏感采访工作进行特别约定,从而能在个案上引入特别行为准则,及时掌控职务行为信息的使用状况。
新闻单位应重视立约的重要性,并强化对约定义务的监督,形成行业自律。如专设部门,监督敏感信息载体的管理、储存等事项。一旦新闻从业人员违反约定义务,就可以按约定条款进行处理。还可以推出“黑名单”制度,对那些性质恶劣的滥用职务行为信息者予以最严厉的惩戒,如吊销资质等。
然而,光凭立约并不能完全遏制滥用职务信息行为,立约的方式,有时也会流于形式,变成没有多大威慑意义的职业道德说教。因此,立法的跟进,引入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填补和平衡约定义务,乃是强化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涉及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方面的法律,在我国几乎是空白。虽然从理论上,侵犯商业秘密等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诸民法或知识产权法等实现纠偏,但是这样的法律行动并非专门针对新闻领域,与新闻领域一些特殊性规律并不尽一致。此外,民事救济上的赔偿或道歉,也不是新闻领域专门立法的终极目的,不能彰显法定义务的强制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衔接了国家保密法与新闻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中的法定义务纽带,使新闻从业人员对守密的法定义务第一次完整地指向刑事责任,第一次对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后果作出了清晰的警告。在法定义务的强有力指引下,将激活约定义务的严肃性,双管齐下,将带来一个有序的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