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广州市公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房价节节攀高、商品房从生活住房演变为商业投资的过程中,“私属领地,坐拥升值空间”等商品房销售广告充斥在不少城市黄金广告地段,吸引眼球,诱惑人心,令一些购房者将心动化为行动。但当收房后看到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产生的期望值落差较大,带来的往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官司。广州明令禁止开发商鼓吹买房升值等误导、欺骗公众的行为,这是在购房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合同行为之外,强化事前的行政监管职能,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
其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误导、欺骗公众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是被严格禁止的。现行《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广州的《办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细化,将处罚上限提高到了5万元,更具有震慑性。处罚开发商鼓吹买房升值等广告行为,理当成为监管常态,以积极的行动推动商品房销售健康有序。
该《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对监管机关权利与义务的重申,意在实现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与宣传资料等监管的常态化。但是在监管责任主体上,必须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既要防止利益驱动下的权力“打架”,更要防止相互推诿带来的监管缺位。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审查力度,提前把关、事后督查,加大对正式宣传稿突破审查稿的范围误导、欺骗公众行为的打击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关,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误导、欺骗公众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要及时叫停,并及时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处理,形成监管的合力。